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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安置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11-11-02 00:00来源:编辑:

 

 一、对象和范围  
  除符合征集普通兵条件外,征集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必须具有房山籍户口,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和初中文化毕业生,优先征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生;
(三)在房山区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次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二、优待政策
(一)进藏高原条件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优待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增加1倍;
(二)农业户口的进藏兵退役后,根据本人志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三)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事业编制给予妥善安置;
(四)在西藏高原地区服役期满且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依据北京市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工作的意见》(京组发〔2011〕27号),并根据本人志愿,优先享受关于定向公务员考录等有关规定,考录合格者,应安排公务员岗位;
(五)符合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优先配售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
(六)进藏高原条件兵转改为士官服役期满后,除不享受 家属优待政策外,按上述政策给予优待。
进藏高原条件兵入营后,经部队复检、复查不合格退兵的,不享受上述优待政策;
在高原地区服役不满两年的,除享受家属优待政策外,不享受上述其它优待政策。
三、职责分工
由区政府办负责总协调,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住建委、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房山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一)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进藏高原条件兵优抚安置政策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由区财政局负责,拟定进藏高原条件义务兵的优待金保障计划;
(三)由区民政局、区人武部共同负责,拟定进藏高原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并做好优待金发放工作;
(四)由房山公安分局负责,妥善做好进藏高原条件兵的农转居工作;
(五)由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负责,做好进藏高原条件兵编制岗位的确定工作;
(六)由区住建委负责,将进藏高原条件兵纳入统筹保障性住房计划,并做好优先配售工作;
 (七)由区人武部负责,做好进藏高原条件兵的组织动员、审核把关以及列入人员范围的统计汇总等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