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程序
(二)基本条件
1、年龄:高中毕业生为年满18至21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2、身高:男性162cm以上。
3、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4、视力: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5、文身瘢痕:面部、颈部文身或瘢痕直径不超过2厘米,着短装身体其它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3厘米。
(三)优待政策
1、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服义务兵役现役期间,由入伍地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其家庭不低于2万元的优待金。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9千余元),北京市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约4万元),同时还享受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等多种政策。
3、在申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时优先配售。
4、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以下政策:
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为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一般商业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有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的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高等职业院校,承训院校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报考全日制和成人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退役后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投档总分上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