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608号]),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名称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以下称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二、发放对象
2011年11月1日起,本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三、补助标准
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
义务兵补助标准: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因军队或国家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族发生重大变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服役时间;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士官补助标准: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选改士官后服役时间增加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2年)×5%];有条件全程退役士官,按照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实际役时间-2年)×5%];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2年)×5%]。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服役规定年限退役的,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服役1年增发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服役时间×5%);未满规定服役年限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乘以实际服役时间,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实际服役时间;按和义务兵处理退役的,补助标准为义务兵补助标准的5%,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5%;因公因病致残提前退役的,参照服役满规定年限退役的标准发放;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计算方法为:义务兵补助标准×(1+应服役时间×5%)。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略
《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伍现役选择自谋职业的士兵,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入伍前为在校大学生、退役后选择复学的,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后,不再领取一次性助学金。
服役时间的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立功授奖的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残疾退役士兵,以应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5级、6级,增发15%;7级、8级的,增发10%;9级、10级的,增发5%。
开除军籍和除名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
四、发放方式
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由退役士兵户籍所在区、县(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区、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机构核准,区、县民政部门发放。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五、政策调整
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随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具有首都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