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
二、略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工作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11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
五、201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2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其中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按双倍标准发放所增加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负担,从明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