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指南更多>>
在线咨询更多>>
政策法规更多>>
组织实施--审批定兵
时间:2010-10-06 09:43来源:编辑:

即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年龄和文化审查均合格的应征公民,按照择优挑选的原则,审查批准确定为当年征集对象的工作。其工作内容和步骤为:(1)基层初定,即接兵部队与基层出兵单位初步选定;(2)区县审定,即区县征兵办分别与各接兵单位商定;(3)定兵会确定,即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人武、公安、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兵部队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最后确定批准入伍的对象;(4)张榜公布。将所定新兵名单在兵员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其工作标准为:(1)必须按择优挑选的原则组织定兵,供区县审定的兵员,至少要达到任务数的11.2;(2)必须按征接双方协商定兵的原则组织定兵,每一级定兵,都必须征接双方取得共识;(3)所定兵员必须符合各项条件,政治、身体、年龄、文化四合格,各项审查材料齐全并没有疑点。其注意事项有:不应缺少某一级定兵程序;征接双方不能由一方单独定兵;定兵数不能没有余数即没有挑选余地;区县审定前兵役机关内部须取得一致意见;张榜公布后对群众有反映的对象立即进行核查,确有不合格问题的予以调换,反映不实者则仍作为征集对象;区县定兵会要形成制式记录。